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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嫣然一笑
    发表于: 2019-8-3 09: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南丰县的余某,因为买卖、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被南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今年6月,南丰警方接报警称:南丰一女子购买了伪造的《教师资格证》,该女子在一民办幼儿园上班。对此南丰警方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网安大队和琴城派出所民警对此事开展调查。经查:余某,女,江西南丰人,1997年出生,在一民办幼儿园上班,其通过微信好友,在网上花费4000元购买了一本《教师资格证》,并将该证用于幼儿园上班的资格证书。办案民警依法对余某进行讯问,余某对自己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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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南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已依法对涉嫌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的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购买的《教师资格证》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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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请不要在网络上从事违法行为。在网上购物要遵守法律,不要购买法律禁止的物品。


    来源:抚州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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