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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法院丨 宣判进村委:“审理餐后醉驾,事故致死纠纷一案 教育一片”
2022年04月27日 21:47   浏览:7495   来源:初色南丰


4月26日上午,南丰县人民法院太和法庭来到付坊乡付坊村,对一起生命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各村民调、治保负责人、村小组长及当地村民二十余人旁听了本次宣判。



餐后醉驾,事故致死纠纷起

2021年9月13日上午,被告周某电话邀请受害人刘某晚上聚餐。当晚六点半左右,周某、刘某、甘某、陆某、王某共同在付某经营的餐馆吃晚饭,晚餐期间大家一起喝了啤酒,周某支付了餐费。餐后,周某、王某、刘某三人一起在餐馆门口聊天。之后,刘某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刘某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心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18mg每100ml。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陈某在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所起作用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另查明,甘某参与了共饮但其聚餐结束后即离开了现场,陆某仅短暂一起供餐随即离开,付某作为餐馆经营者对案涉用餐人敬了一杯酒;周某、刘某、王某系初中同学。



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促教育

刘某近亲属认为,酒局组织者周某和参与者甘某等,在明知刘某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照顾义务,存在过错,负有赔偿责任。

南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晚餐聚会的组织者,负有组织者的特定责任,对聚会的参与者应承担首要的安保责任,对不能饮酒或过量饮酒的人有提醒、劝阻义务,对醉酒的人有看护、照顾、护送义务等,但周某并未完全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定承担一定责任。王某作为晚餐聚会的共饮者,参与聚会饮酒应当尽到合理劝阻他人过量饮酒、保障醉酒人安全等附随义务,但其并未采取相关措施且放任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亦应承担一定的相应过错责任。而刘某作为安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持有驾驶证照,其驾驶车辆参加聚会,应当知晓喝酒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应当预见醉驾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因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案件事实,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甘某、陆某、付某对刘某进行过劝酒或灌酒行为,甘某、陆某、付某对刘某醉驾行为并不知情,亦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法庭酌定周某、王某各承担2%、1%的责任即19990.21元、9995.11元。

当庭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以案释法,审判普法两手抓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法官为在场的群众进行了判后答疑,讲解了共饮者的看护、照顾和护送义务及同桌饮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情形,即强迫性劝酒;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已经明确告知不能饮酒的情况仍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护送至安全的地方或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未阻止醉酒者酒驾行为等。

旁听村民表示,法官用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真实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十分生动。以后不敢乱劝酒,喝酒不开车,对同饮者也会尽力规劝。村干部表示,这次公开宣判对减少类似纠纷,切实提高村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促进乡风文明和谐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ND


NOTICE

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你们好!当你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或0791-86201324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安全”“满意”的评价。您的赞许是对南丰法院工作最大的鼓励和支持!

最后,祝你和你的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文字:刘炳吉

编辑:黄江南

审核:曾琪

信息来源:南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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