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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南丰县城市规划区开展养犬登记的通告
9 小时前   浏览:5785   作者:初色南丰

关于在南丰县城市规划区开展养犬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南丰县城市规划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丰县主城区实际,现就养犬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通告所称主城区范围包括:琴城镇各社区以及周边乡镇小区,凡在上述区域内的养犬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登记挂牌时间及方式

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免费)。

登记方式:南丰县城市规划区养犬人可通过线上(一是通过“支付宝”进入“赣服通”平台,进入“便民养犬服务”进行登录;二是使用“微信”搜找抚州市“赣住通”进入“便民服务”的“抚州犬证办理”)或线下到“一站式”登记服务点,按照流程申请,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3个工作内审核通过后,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南丰城区“一站式”登记服务点免费植入芯片并领取犬牌(“一站式”登记点不支持跨县区域登记)。

三、提醒注意事项

1、办理犬只登记时,个人应如实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固定住所证明(提供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房屋权属证明、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申请登记审核以居住地为准)、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犬只的正面和侧面全身照片、填写《承诺书》;单位申请另行办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犬只登记、饲养禁养犬只、遛犬不牵绳(犬绳超过1.5米)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处理。

3、在2026年11月30日前,犬只芯片和犬牌免费提供,“一站式”登记服务点不得向养犬人收取登记费用,“一站式”登记服务点在登记时,不得绑定其他消费,如有违反,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4、变更与注销办理犬只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①、养犬人居所变更的;②、犬只死亡、失踪的;③、将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

四、 南丰县“一站式”登记服务点

南丰县桔都大道148号姚佩龙宠物医院(法人姚佩龙,电话13667949067)。

请广大养犬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登记管理工作,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城市生活环境。

温馨提示:

1、派出所服务电话:琴城派出所0794-3229110 ;市山派出所0794-3284329

2、弃养犬处理  可联系流浪犬收治基地负责人(电话13879419521)进行处理。


附件:抚州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


南丰县公安局

2026年10月22日

来 源丨南丰公安、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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