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陈某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南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公司租金20余万元。履行期满后,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某仍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0日,执行局法官得到线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奔驰牌汽车,近日常在临川区出现且目前正在临川区,为了防止该车辆再次“消失”,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执行局法官当即决定立即前往临川区扣押该车辆。执行局法官一边办理扣押手续,一边立即联系临川区法院,请求临川区法院予以协助。经过几番寻找、落空、再寻找,终于在当地法院大力支持下,于当日中午,成功扣押该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