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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睿
    发表于: 2018-6-7 10: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睿 于 2018-6-7 10:49 编辑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 [2016]17号)精神,合理制定南丰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确保我县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南丰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调整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县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区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用水量大小实行阶梯征收标准,0.85元/吨和1.05元/吨2个阶梯,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0吨(含40吨)以内按0.85元/吨征收, 50吨以上部分按1.05元/吨征收。  
    2、非居民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统一调整为1.20元/吨。其中:  (1)工业企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吨。  (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3)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4)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3、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80元/吨;调整为2.40元/吨。  
    三、执行时间  南丰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的用水量起执行。  
    四、有关优惠政策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污水处理费调整对其影响,继续延续2010年以来的优惠政策,对县城区低保常补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吨(含5吨)以内免征污水处理费,5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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