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区房管局、区林业局停止受理登记发证业务(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各部门已受理未办结的登记发证业务必须于2016年1月16日前全面办结。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抚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临川分局)负责实施,抚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临川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全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 二、自2016年2月1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抚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临川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他部门不再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及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以及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