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记者金路遥
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7月14日,记者获悉,我省近日印发了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干部"下"的七种渠道,并从我省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应当予以问责的20种具体情形,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20类干部。
◎细则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参照执行。上列机关中的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执行。
◎干部"下"的七种渠道
①到龄免职(退休):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报批,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提前退休。
②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③问责追究调整: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⑤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非组织选派,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
⑥自愿辞职:自愿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办理免职手续。
⑦违纪违法免职: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因问责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细则规定,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责令公开道歉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整改、不纠正错误的;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停职期间没有认识错误、深刻反省、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复职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况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可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职称的职务,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要职。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出现这20种情形 干部将被问责
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具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2.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具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3.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4.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因工作失职或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7.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问责情形的;
10.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不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12.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按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13.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14.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不力,具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所列问责情形的;
15.虚报浮夸、谎报政绩,造假数字、假典型,或者好大喜功,违背发展规律、脱离工作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6.对巡视(巡察)、审计发展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17.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不及时回应、整改和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18.精准扶贫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19.在上级部署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和抗灾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非因客观原因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0.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这20类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的;在领导班子中搞自由主义、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
5.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为谋取个人利益或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欺骗组织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或者调查有关情况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或反映情况的;
6.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7.作风漂浮,不求实效,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权利,严重脱离群众,违背我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中有关作风建设要求的;
8.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不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成效不大,推进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对改革发展新问题新矛盾不主动作为、不积极破解,得过且过,当"太平官",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10.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迟疑观望、不敢挺身而出的;
11.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乱、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在上级组织的年度考核和目标考评中,问题突出,群众满意度不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1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经组织认定工作不得力、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3.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14.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损害等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不适用问责处理,需要调整的;
15.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反映问题较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6.品行不端,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8.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或者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
19.能力素质、精神状态不能适宜新形势、新常态要求,又不积极改进提高或改进提高效果不明显,经组织认定人岗不相适、不宜担任现职的;
2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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