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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关于强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通告
2022年04月28日 22:23   浏览:8998   来源:初色南丰

南丰县关于强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态势,周边地区疫情输入我县风险大幅提高,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新冠肺炎哨点监测预警工作
为发挥好哨点监测作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真正将哨点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落细落地见成效。按照“应检尽检、不漏一人”的要求,各类人员应按照规定频次和要求,主动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和抗原自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职责,压实举办者、经营者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和抗原自测的主体责任。具体核酸检测频次和要求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实施动态调整,调整情况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的通告为准。现阶段核酸检测频次和抗原自测(抗原检测按“谁举办、谁负责”原则)要求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
1.在校学生和教职工每天抽取20%的人员进行1次核酸检测,循环进行。
2.学校后勤人员(食堂、超市、商铺、安保、物业、校内工程等人员)每周进行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3.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每周进行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4.强化家校同防,掌握学生共同居住人员,尤其是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如出租车司机、冷链从业人员、销售员等)健康状况。
5.严格落实学生及教职工晨午晚健康监测和因病缺勤追踪登记制度。
(二)各类医疗机构
1.对住院及陪护人员入院时开展“抗原检测+核酸检测”。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每两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
2.医疗机构后勤人员(保洁、保安等)每两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参与新冠肺炎病例救治的定点医院医护人员、后勤人员(保洁、保安)每日1次核酸检测。
(三)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国省道路口
1.对市外来人严格执行“抗原检测+核酸检测”落地检,抗原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离开。
2.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国省道路口等重要交通站点工作人员每日工作结束时进行1次核酸检测。
3.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一律严格闭环管理,每周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4.国省道沿线、高速公路出口商铺(含加油站、加气站、宾馆、招待所等经营场所)核酸检测两天1次,抗原检测一天1自检。
(四)冷链运输和冷链食品
1.冷链从业人员(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每周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2次抗原自测。
2.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每周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五)交通运输行业
1.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火车站工作人员、客运司机、客运站内工作人员)每周3次(间隔1-2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2次抗原自测。
2.县内网约车、出租车、公交车和直接服务顾客的工作人员每周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六)邮政快递物流行业
从事快递物流运输、站点工作人员、快递员等每周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七)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密闭场所
文化馆、图书馆、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宾馆、酒店、影院、麻将馆、棋牌室、店铺、桌游室、KTV、网吧、健身场所、游泳馆、休闲娱乐场所、足疗按摩店、SPA馆、采耳店、洗浴中心、美容美发美甲店等从业人员每周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八)旅游景区
景区内卫生保洁、窗口售票等与游客近距离接触的一线工作人员每周进行3次(间隔1-2天)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每周进行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九)餐饮场所
餐饮服务、酒吧等与顾客近距离接触的从业人员每周进行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十)药店
药店工作人员每周进行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十一)特殊机构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管场所等全封闭管理机构服务对象(被监管人员)和工作人员每周1次核酸检测;未实行全封闭的机构每周进行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十二)建筑企业
1.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对于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丰入职,确需入职的要严格点对点闭环管理,并落实风险人员分类管控政策,解除管控政策措施后方可入职。
2.新进人员在正式入职前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地检不计入)。正式(临聘)员工每周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十三)公共办事服务大厅、金融服务机构
与办事人员近距离接触的一线工作人员每周进行2次(间隔2-3天)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每周进行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间隔期每周进行1次抗原自测。
(十四)集中隔离场所
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要集中住宿、闭环管理,每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
二、加强赣通码“场所码”申领使用工作
(一)做到“应领尽领”,确保场所全覆盖。
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交通站场、各类公共场所、各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和所有社区、小区、村组出入口,都必须申领“场所码”,做到“应领尽领”不留盲区死角,杜绝任何场所“无码运行”。申领成功后打印张贴在本场所的唯一或指定出入口。市民进入各类场所,需要完成“场所码”扫码核验工作。
(二)做到“逢进必扫”,确保出入人员全核验。
全县各类场所实行“场所码”出入,并接受体温检测,做到“应扫尽扫,不漏一人”。对拒不配合扫“场所码”的,有权拒绝其出入,对老年人、无手机等人群,场所管理人员可以采用扫“赣通码出行卡”方式进行核验。
附:江西赣通码场所码申领指南
江西赣通码“场所码”申领步骤:
第一步:进入赣通码页面,进入赣通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打开支付宝,搜赣通码,点击出示健康码,点击立即查看,进入赣通码界面;第二种打开支付宝搜赣服通,进入赣服通小程序,选择赣通码;第三种打开微信,搜赣通码小程序。
第二步:进入“场所码”页面。在赣通码的主页面中,点击右上角的“+”号键选择申领场所码,系统会提出温馨提示,请认真阅读确认无误后,点击“阅读并同意钮”,系统将会跳转到申领场所码的系统填写页面。
注意:赣通码为绿码,才能申领场所码,码色为红黄码不能申领场所码。
三、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配合执行“四验一戴”
居(村)民出入小区(村组)、商场、超市、办事服务大厅、银行、交通站场、图书馆、文化馆、健身房、KTV、网吧、休闲娱乐场所、餐饮店、景区景点、学校、药店、诊所、农贸市场、宾馆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经告知拒不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测温登记,拒不规范佩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阳性感染者的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阳性感染者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冲击卡点
擅自冲击由政府设立的防疫卡点,拒不接受检查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办喜事、丧事拒不备案
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防止人员大规模聚集,发生交叉感染,确需举办聚集性活动,需报村(社区)备案,未及时报备案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
(五)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申领场所码及落实扫码核验,如实报告用工情况,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核酸检测频次,组织所属员工参加核酸检测,办公场所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环境清洁消毒;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均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28日 


来源:南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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