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法院、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南丰县公安局通告 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导全民战“疫”、依法防控的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南丰县公安局、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南丰县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对以下涉疫情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处理结果。 一、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 二、返南丰、入南丰人员在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疫情防控措施期间,未如实说明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情况,过失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的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 四、未依法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犯罪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从事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诊疗活动,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 十、故意伤害、侮辱医护人员,打砸医疗机构财物,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经营秩序,勒索医疗机构财产,构成犯罪的; 十一、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 十二、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构成犯罪的; 十三、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构成犯罪的; 十四、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 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犯罪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犯罪的; 十五、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寻衅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构成犯罪的; 十六、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带彩”打麻将、赌博、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 十七、非法狩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十八、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 十九、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