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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4-9 16: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4月7日,南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1023司惩1号处罚决定书,对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伪造合同的原告和证人作出罚款处罚。这是南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开出的首张“罚单”,表明了法院对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案 情 回 顾

    2021年1月10日,原告鄢某将一批蜜桔交由被告满某进行承运,在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无故自燃,货物尽毁。同年2月18日,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满某等赔偿其损失135000。起诉的同时,鄢某向法庭提交了《水果购销合同》、《运输协议书》等证据。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时,发现《水果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南丰蜜桔价格为每市斤1.95元计算,该价格明显与南丰蜜桔市场行情并不相符。次日,承办法官通知鄢某和曾某就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的情况进行“背靠背”询问。

    询问前法官依法告知鄢某和曾某必须如实向法院陈述基本事实,如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问话过程中,鄢某和曾某坚持陈述《水果购销合同》是真实的,双方就缔约过程、付款方式和金额等做了基本一致的完美陈述。在对鄢某问话快要结束时,法官问了鄢某一个问题:你和曾某是微信好友吗?鄢某对法官闲谈式的提问完全没有防备,回答:“是的”。于是法官顺理成章的要求查看鄢某和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鄢某脸色微变后表示同意。通过查阅鄢某和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官发现俩人在合同签订前就有密切往来,有报账记录,俩人可能存在合伙或雇佣关系,双方的关系绝非如他们之前向法院陈述仅是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法官的追问下,心虚的鄢某承认其为了多得到货物赔偿款串通曾某签订了假的《水果购销合同》。

    事实面前,曾某对签订假合同的事也如实交待并承认错误。南丰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考虑俩人承认错误的态度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对鄢某作出罚款6000元,对曾某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 官 说 法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依据。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诉讼参加人必须如实陈述事实 ,客观提供诉讼证据材料,任何虚假陈述、隐瞒事实、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不诚信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鄢某本是货物损失的受害人,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但鄢某却自作聪明,视法院为“影院”,在法官问话时拙劣“表演",想用一份”完美“的假合同蒙骗法官,骗取不法利益,货物损失赔偿款还没得到,反而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八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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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祝你和你的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文字:尹志芸

    编辑:廖雅楠

    审核:赵 霞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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