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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2-13 11: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12月9日,南丰法院公开审理南丰县首例袭警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南丰法院判决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正在济广高速公路南丰境内执勤巡逻的江西省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六支队四大队民警秘某、辅警刘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对存在假牌嫌疑人的赣N97078(假牌)重型货车进行检查。在南丰县白舍服务区路段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嫌疑货车经过,随即驾驶赣06406警车跟随、并行同时对被告人喊话示意,要求其停车接送检查。但被告人陈某某不断加速并变道行驶,企图逃离。在警车将其逼停欲下车对其检查时,陈某某突然启动加速撞击警车并将警车向前推行几十米,导致警车撞上中央护栏并翻转180度。之后,被告人仍未停车且持续加速剐蹭撞击警车,而后驾车驶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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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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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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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我国刑法增设袭警罪罪名,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网络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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