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9时许,同为出租车司机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和被害人鄢某某在某饭店的公交站台旁排队拉客。中途鄢某某欲让唐某某挪车让行,几次商量未果后双方便发生了口角,进而相互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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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鄢某某脸部和鼻子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7月15日,我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随即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积极联系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并详细介绍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办法。经与双方沟通确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金额后,7月20日,我院决定对本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7月22日,我院根据唐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家属已向第三方机构提存合理赔偿款等情节,依照《抚州市检察机关常见犯罪不捕不诉办案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不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小事造成矛盾,双方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结合全案情况认为能够适用《办法》。下一步,我院将根据《办法》规定,进一步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