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严防火灾及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巩固全县五年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成效,共创生态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和重点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一)县城建成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盱江以西(含水南村各村小组、桥背村各村小组、渡头村小组,林业局安置房),南至环城南路以北(含水北村路口、丰岭上村小组,果园村各村小组,考坑村石背、储家堡、下考坑村小组,安康小区、瀚茗尚品小区),西至环城西路以东(含考坑村上考坑村小组、梓和村揭家堡、沈家堡、彭家堡、应坊村小组及沿线小区),北至环城北路以南(含茅店村付家堡、大窠堡、江家坑、上堡村小组)。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山林、公墓、公共绿地;3、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设施;4、桥梁、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宾馆、酒店、公园、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5、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筑工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及时清理燃放产生的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市民文明环保节庆,文明节俭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祭祀。四、全县中共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及卫生工作者应当带头文明节庆、文明庆典、文明祭祀,示范移风易俗,严格遵守禁燃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公职人员违反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的,除接受公安或城管等部门处罚外,还将由县纪委监委问责处理。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消防安全热线电话:119。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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