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v=57.5]Mzg5NTA4OTkzOQ==||2247501170||wxv_2928334583434264576[/wxv]5月15日是第14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为了进一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远离和抵制经济犯罪,提升全社会防范犯罪意识。
5月15日,南丰县公安局在桔都广场开展以“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为主题的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集中宣传活动。副县长、公安党委书记、局长黎明华,公安局党委委员颜亮参加宣传活动。活动邀请了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等十多个相关部门参加。 活动中,经侦民警和工作人员通过海报、展板、横幅、视频短片等方式,重点围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区块链虚拟资产犯罪新型经济犯罪活动,介绍犯罪形式和特点,提醒群众勿入误区,现场还发放宣传手册、雨伞、购物袋等宣传资料和物品,扩大了宣传覆盖面,丰富了宣传内容,切实增强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了宣传效果。此次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进一步强化了群众防范意识,提高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民参与、全民防范、全民共治的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为县域经济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涉老年群体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犯罪分子以小恩小惠笼络老年人,继而使用语言进行煽动蛊惑,许以高额回报,从而敲开老年人心理防线,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为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犯罪分子巧立各种投资名目在“外包装”上费尽心思,诱惑老年人斥巨资购买。 犯罪分子利用当前部分老年人孤独的社会现状,打‘感情牌’,以帮助老年人做家务、话家常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信任,许以高额回报,推动老年人口口相传,拉拢更多受害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的行为。 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信息来源:经侦大队 审签:姜 华 编辑:李红英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南丰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