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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2025年7月,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储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对被告人储某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被告人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资金来源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其上线过账,非法资金到账后,被告人储某受其上线指使,于当日到柜台处进行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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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看似轻松就能获取高额报酬的 “工作”,实则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要做到:


    1、别贪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轻松来钱的活儿多半有问题。


    2、守好自己的 “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验证码,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3、遇事多琢磨:价格太离谱、手续不全、要求 “保密” 的事,宁可不干也别冒险。














    END


    审核:聂彩云
    文字:蔡佳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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