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
2018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快看看对你有什么影响吧!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8]12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4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11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对于选择3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对于选择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三、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原有的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市、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旨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的待遇领取水平,是省委、省政府为广大城乡居民谋福祉的重大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老年城乡居民的深切关怀,有利于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扎实稳妥推进。要以提高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为契机,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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