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下午,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七大队值班室接到驾驶员报警声称:“在济广高速1242KM处,其车辆被一辆大货车刮擦,肇事后往瑞金方向逃逸,请处置”。民警通过40分钟的努力,将嫌疑车辆在南丰服务区查获。 据报警当事人现场回忆:“自己驾驶的货车行驶到1242km时,后方驶来的一辆红色挂车,由于速度偏快,在超我车辆时右侧尾部与自己的货车左前侧相挂擦,然后挂车往瑞金方向逃逸。” 根据这一线索,大队迅速分组开展围追堵截,在确保现场勘查等调查取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同时,派出民警驾车在事故发生地的前方南方服务区设卡进行拦截,通过40分钟的努力,嫌疑车辆在南丰服务区被查获。经民警对该车进行仔细勘验,发现车辆右后侧尾部有明显的刮擦痕迹,于是民警随即对该车驾驶人进行询问。在证据面前驾驶人徐某对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陈冲、周庆) 备注: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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