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持续保持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将分批次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下列名单为部分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截止为2020年12月11日,欢迎广大群众提供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0794-7162096、0794-7082976、0794-7162022。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来源:南丰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梦萍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南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