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南丰圈 于 2015-10-21 07:19 编辑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现就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1、补选人民陪审员12名。2、增选人民陪审员10名。
二、选任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7、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8、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南丰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县户籍或以本县为经常居住地的)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南丰县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南丰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5、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推荐与申请时间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10月30日止,地点:南丰县人民法院政工科(501室)。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时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五、其他事项 南丰县人民法院政工科从即日起接受咨询。
联系电话:7162055。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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